兄妹爭奪單位房屋使用權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
開欄的話:
2013年,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在法治宣傳上邁出新步伐、取得新成效,除常規(guī)、動態(tài)的宣傳報道外,與黔西南日報社合辦的《生活與法》專欄發(fā)揮了獨特的宣傳效果。專欄全年發(fā)稿50篇,法官們用一個個生動、典型的案例,向民眾講解法律知識,不僅提高了法院和法官的知名度,同時也為廣大群眾學法、懂法、守法和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服務。一些讀者專門打電話稱贊《生活與法》欄目辦得好,通過欄目他們學到了許多法律知識;一些法官也希望能繼續(xù)開辦《生活與法》欄目,給他們一個互相學習、交流的平臺。州中級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,決定2014年繼續(xù)在黔西南日報“社會”版塊合辦《生活與法》專欄。
法律與生活息息相關,講述百姓身邊的法律故事。該專欄由全州法院系統(tǒng)的法官將自己承辦的一些典型案例,通過“案情簡介”、“法官說法”、“法官提醒”,以固定專欄的形式,將法官析法的權威性與法治新聞報道的可讀性有機地結合起來,繼續(xù)為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,培養(yǎng)全社會的法治精神而努力。該專欄從即日起刊出,歡迎廣大法官踴躍投稿,同時敬請廣大讀者關注。——編者
案情簡介:
2013月11月6日,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所有權及相關權屬糾紛一案,兩兄妹為一間房屋的使用權訴至法院,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。原告楊某,1996年畢業(yè)后分配至黔西南州某局工作,2002年其父老楊為其在單位申請了一間租賃房,坐落在某局大院的3棟第四間,但該房一直由楊某同父異母的哥哥小楊居住,原告楊某認為小楊侵犯了自己對房屋的使用權,于2013年7月20日向法院起訴,要求被告小楊搬出該房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,某局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決定,收回原告楊某對該爭議房屋的使用權。
法官說法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七十一條的財產(chǎn)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(chǎn)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。所有權具有支配物的所有權能,包括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處分,在法律上屬于絕對權,除所有人外其他人都有不侵犯所有權和尊重所有權的義務。本案中,原告楊某畢業(yè)分配到黔西南州某局后,其父老楊為其在單位申請了一間租賃房,原告楊某應享有該房的使用權,該房自2002年以來一直由原告的同父異母哥哥小楊居住,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對房屋的使用權,要求其立即搬出此屋。但黔西南州某局又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決定收回該爭議房屋的使用權,因該局是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,其收回決定合法有效,原告因此失去了對該租賃房的使用權,其訴訟主張的權利基礎隨之喪失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提醒:
現(xiàn)實生活中,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往往會出現(xiàn)分離的情況,但并非長時間的使用就可以將使用權演變?yōu)樗袡唷K袡嗍侵湫詸嗬,具有強烈的排他性,主要表現(xiàn)在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,即一物一權主義。所有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(yōu)先效力,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流入何人之手,物權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,請求其返還原物。優(yōu)先效力包括兩個方面:第一,物權與債權并存時,物權優(yōu)先于債權; 第二,同一物之上數(shù)個物權并存時,先設立的物權優(yōu)先于后設立的物權。所有權具有永恒性,無期限限制,不會因為訴訟時效而消滅,也不因事先設定期限而受影響。(作者系州中級法院法官)
作者:石 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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